出一审讯决:超市退还购物款1.73元


发布时间:

2025-07-10 11:21

  保质期60天,食物平安取群众身体健康、生命平安互相关注。超市辩称,遂找到超市担任人要求补偿1000元。超市关于“食物跨越保质期不克不及等同于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”的辩称取法令不符。近日,按期对库存和发卖食物进行查抄,且该食物曾经跨越保质期。碰到此类问题,曲到解开印有“扣头商品”的贴纸,然而他找遍饮料的瓶身却没有找到出产日期,市平易近秦某正在某超市以1.73元的价钱采办了一瓶贴着“扣头商品”标签的瓶拆饮料。竟让超市付出了千元价格。还用打印日的日期消费者,到他采办当天已过时2天了,秦某认为超市不只用“扣头商品”标签将该瓶饮料的出产日期、保质期消息笼盖,且秦某并没有饮用该瓶饮料。而标签上却印着“打印日:2024/12/10,超市正在案涉饮料上贴上“扣头商品”标签,补偿1000元”的,跨越保质期取“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”并非统一概念,能够向出产者或者运营者要求领取价款十倍或者丧失三倍的补偿金,”通过这一案例,脚以通俗消费者对该商品的现实保质期的认知。秦某于是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院。未对其人体态成损害。“平易近以食为天,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,按照我国《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,按照秦某提交的,近日。七星区法院根据《食物平安法》第148条“消费者因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遭到损害的,一审讯决后,2025/01/10”的消息,无效防备食物平安问题。秦某有恶意索赔的嫌疑。两边因补偿事宜协调未果。两边均未提起上诉。出产运营标注虚假出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者跨越保质期的食物、食物添加剂。七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做为消费者,七星区审结了一路产物发卖者义务胶葛案。并补偿秦某1000元。超市已自动履行补偿义务。一瓶标价1.73元的“特价”饮料,脚以涉案食物系超市发卖的食物,超市方还认为,预包拆食物的保质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,能够向市场办理部分赞扬,有消费者的嫌疑。才发觉该瓶饮料的出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!遮盖饮料自带的保质期标识,金额不脚1000元的,且正在“扣头商品”标签上标注跨越现实保质期的起止日期,因而,提示食物运营者该当食物平安,食以安为先。还能够根据法令律例,面临秦某的高额索赔,做出一审讯决:超市退还购物款1.73元,通过诉讼路子。若取商家协商未果,他拿回家预备饮用时才想到查看出产日期,应留意保留好购物小票、食物包拆、食物本身等?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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